时间: 2024-10-07 22:45:40 | 作者: 磺内酯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处理条例》有关法令法规,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处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决议对进口、运营、运用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监管办法,进步服务效能,保证工业供应链,为高新技术工业供给更高效快捷的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γ-丁内酯含量低于60%(含)的光刻胶、聚酰亚胺取向液、稀释剂、感光液、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免于处理进口答应;免于处理国内购买和运送存案证明。
二、γ-丁内酯含量低于20%(含)的打印墨水(含清洗墨盒等耗材),免于处理进出口答应;免于处理国内运营、购买和运送存案证明。
三、相关企业要进步禁毒遵法自律意识与合规才能,严厉依法依规出产运营,树立内部安全处理机制,做好上述产品的进出口、出入库、存储、出产耗用、作废等相关处理工作,树立有关台账,执行各项处理办法;坚持诚信运营,处理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照实申报γ-丁内酯易制毒化学品含量,自觉实行进出口控制职责和责任。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监管,强化对进出口、出产、运营、运送环节的监督查看,催促企业遵法合规运营,谨防流入不合法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法令职责。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处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管局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