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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时间: 2024-06-22 00:46:23 |   作者: 磺内酯

  2019年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日本70.4%,印度31.9%,实施期限五年。

  2023年10月13日,商务部收到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邻二氯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种类型的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说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邻二氯苯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描述: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来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进而大范围的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同时,邻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会引起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线)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有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使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详细的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能够准确的通过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本次调查自2024年1月23日开始,应于2025年1月23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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